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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院庭长阅核制最大的隐忧是,办案责任成了踢皮球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3-12-27

终于,影响力足以波及大多数司法案件诉讼过程及结果的重要改革内容——裁判文书阅核制来了。从今年7月份,庭长要对本庭除调解撤诉之外的案件裁判文书全部阅核,分管院长要对分管庭室“四类案件”全部阅核留痕,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被某省高院领导提及经验做法,尽管颇具争议,但到9月份还是开始在各地以“探索”、“试行”的名义推广开来(详见《裁判文书阅核制时代来了,各地法院已经推广开来》一文)。

这标志着,2014年开始试点推广的司法责任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案件裁判权、责任制归属办案法官,再一次以“阅核制”的形式回到了院庭长的手中。
尽管文件中说的是,阅核制下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但裁判结果必须经过院庭长书面审查之后的认可,也是实实在在成为了硬性规定。

此前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提出的“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改革目标,可谓权责明确,就是将审判的权责全部赋予办案法官。但实践了几年,是否达到了改革预想的减少裁判文书审批程序进而提高审判效率、明确司法责任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审理领导干预进而方便责任追究呢?

改革几年的效果可见,裁判权是赋予法官了,但审判效率、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却遥遥无期。最新开出的“药方”是——赋予院庭长参与案件审判过程的裁判文书阅核制,以解决“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问题。可这“阅核制”,是否真的如“探索”、“试行”办法中所说的“职能明确、责任清晰”呢?

事实上,很多法官是不愿意“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除非是贪恋权力。办案子是处理公事,进入员额法官增加的福利又不是太多,何必要独自承担未知的办案风险;此前的领导审批制尽管屡屡受到领导办案干预,可干预的背后是责任的大家分担,有了领导的参与就是案件结果上了“保险”;办案难免遇到难缠的当事人、疑难的案件纠纷,有了领导的审批,意味着领导不得不帮自己办案......

大家都知道司法裁判权应该归属法官,奈何社会现实、司法现实决定了法官那点独立裁判权和风险承担能力,真的太脆弱。就像数年前某位二审法官在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被追究枉法裁判罪的庭审现场说道,如果按照此案的办案追责标准,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人席。也许是基于此,司法改革确立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法官惩戒制度等等配套措施,迟迟得不到落实了。

没有了责任追究和错案惩戒常态化硬性约束,疲于应付各种结案任务和各种数据考核的办案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岂不成了信马由缰,审判质量可想而知?以至于二审法院、再审法院都需要考核二审改发率、再审改发率以控制和放宽二审再审审判标准了。

正是如此的现实,如何提高失去约束下的法官独立裁判案件的审判质量,成了各种司法文件屡屡提及要加强和督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管职责的背景。于是,号称于之前审批制不同的阅核制就出现了。

都知道,法官独立裁判之外增加了层层的阅核、异议、研究程序,必要会牺牲审判效率。可为了达到通过加强领导监管来提高约束法官的独立裁判、提高审判质量,也不得不牺牲当下已经饱受诟病的审判效率了。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增加了领导监管的阅核制,真的能达到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目的吗?这需要时间的检验,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不过,阅核制带来的现实问题是,究竟应该如何区分办案责任呢?

有网友提出了自己的担忧:
如果你是领导,给法官阅核案件裁判文书且要担一定责任,你会如何做?那些一目了然的——同意,稍微有争议的——肯定不同意。反正只是建议而不是要求,或是责令合议庭重新研究或是提交法官联席会议、审委会,这样自己就没啥责任了!
问题是,法官联席会议、审委会搞多了,一大帮的法官、审委会成员能受得了吗?即便是法官都认为裁判没问题的案件,可院庭长为了推卸责任,或是通过会议达到实现自己的案件导向目的而不用担责,这还不是回到了之前的裁者不审、审者不断的现象?

这里面还有一个法官意见跟院庭长乃至法官会议、审委会意见一致或不一致后的责任分配问题。法官的办案意见,错了承担责任谁也没有话说,可根据院庭长的建议不重新合议就案件结不了,按领导的“建议”重新合议了将来出现了错案算谁的?

院庭长为法官背书“同意”的裁判文书,按照“探索”、“试行”办法是要承担责任的。究竟承担多大的责任?承担责任多了,一年几千份裁判文书的庭室,按1%的二审再审改发率,也是几十个错案,院庭长不成了背锅侠了?可不追究责任的话,阅核制就成了光有权力而被没有责任了。

对法官的影响则是,办案结果除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外,还要不得不考量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倾向性看法。司法案例显示,很多的司法掮客都是走上层路线的。一旦案件听从领导的“建议”裁判的话,有了阅核制下领导“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只是“可以建议”的制度性保护,自己岂不是成了领导实际办案的“背锅侠”?

对当事人的影响则是,本应承担监管责任的院庭长,因为自己阅核了裁判文书,已经成了裁判结果的利益共同体,还能理性客观的审查处理当事人对案件审判质量的监管申请的各种权利救济吗?

综上,阅核制能不能提高办案质量有待时间的检验,但肯定会牺牲一定的办案效率,令人最大的担忧是,领导具有了办案法官不得不听从的“办案建议”之后,如何将来区分领导与法官的司法责任呢?不信,走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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